烏魯木齊高新區(新市區)城市管理局(行政執法局)公告3
烏魯木齊高新區(新市區)
城市管理局(行政執法局)
公 告
宋紅麗:
2013年7月,你未經(jīng)規劃部門(mén)批準,擅自在烏魯木齊市高新區(新市區)文光路222號建設庫房,共2棟,為地上一層,彩鋼結構,面積2500平方米,庫房總造價(jià)80萬(wàn)元,房屋至今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。違反了《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:“建設單位或者個(gè)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(jìn)行建筑物、構筑物、道路、各類(lèi)管線(xiàn)及其他工程建設的,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(mén)申請核發(fā)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?!敝幎?。本機關(guān)于2023年 7月5日向你下達了《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(shū)》(編號:烏高(新)責拆決[2023]第18-004號),責令你在2023年7月20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,但你逾期未予拆除,且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,也未提起行政訴訟;在2023年12月21日本機關(guān)向你下達了《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(shū)》(編號:高(新)城執罰催告[2023]第18-004號),你無(wú)正當理由,逾期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,現向你送達高(新)強拆決[2023]第18-004號《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(shū)》,決定對你采取以下行政強制措施:
2024年 6月 28 日實(shí)施強制拆除。
如你對本決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60日內向高新區(新市區)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6個(gè)月內向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
終審:祁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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